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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水“3·21”特大爆炸案一审宣判 53名被告人获刑

2020年11月30日 13:31
T中
原天嘉宜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勤岳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和单位行贿罪,撤销缓刑与原犯污染环境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化验室副主任杨浩杰等22名责任人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四年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原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孙锋等15名国家公职人员分别被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判处七年六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财新网】(记者 康佳)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的江苏响水天嘉宜公司“3·21” 特大爆炸事故案今日(11月30日)一审宣判。据“江苏新闻”微信公号,11月30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所辖响水、射阳、滨海等7个基层人民法院,对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大爆炸事故所涉22起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7个被告单位和53名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

  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许,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天嘉宜公司”)长期违法贮存的硝化废料因持续积热升温导致自燃,燃烧引发硝化废料爆炸,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635.07万元。财新记者走访后发现,天嘉宜公司长期存在中国化工行业低水平生产的典型风险:安全隐患与环境污染问题持续积累。(参见财新周刊封面报道《响水余响》)

责任编辑:冯禹丁
版面编辑:杨胜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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